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中国证监会3月15日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并且将对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以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根据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指引》指出,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性增大投资风险,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指引》同时指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上述限制,但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
    负责人同时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总体来看,《指引》从各个方面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予以规范,风险控制较为严格,监管比较明确,有利于引导基金在严格规范风险的基础上有序参与股指期货市场,同时也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上述负责人表示。
    最后,负责人介绍,证监会曾于2007年就《指引》的相关内容公开征求业界意见,并根据业界意见和近两年来基金行业的最新发展、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展进行完善,预计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很快修改完善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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