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2011.6.20报道:签工资集体合同 华春集团带了头

    6月15日,新疆华春投资集团在高新区管委会5楼多功能厅与其专项职工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这是高新区今年首家平等协商签订“三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为集体合同制建设起到了带头和示范作用。
    在会上,新疆华春投资集团人力资源总监周跃江代表企业方和代表职工方的工会主席高青,在《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上签字。这意味着企业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劳资问题上有了制度性的保障。
    据了解,华春投资集团作为今年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的重点示范企业,在广泛听取了企业职工和企业意见后,达成了书面协议,在保持现有福利待遇的前提下,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就增长0.6%。
    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明在会上表示,今年是乌市改善民生年,乌市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全面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华春投资集团此举是企业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实行集体合同制有利于加强企业和员工间的沟通和理解,从整体上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中。是新疆非公有制企业的一个典范,实现了企业劳资双方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使其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  

(本报记者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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